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中、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在确保保障对象精准的前提下,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进一步完善居住地、急难发生地申办社会救助事项,最大限度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便利,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办事“两头跑”现象,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申办条件
(一)一般情况:户居分离,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拥有或租赁房屋居住,长期在本地生活的困难群众,可在居住地所属镇(街道)申请社会救助。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群众,在本地居住时间不低于3个月;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群众,在本地居住时间不低于6个月;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在本地居住时间不低于1年。
户居分离对象在申报社会救助时,原则上按原户籍的性质办理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或城市低保(城市特困)。
(二)特殊情况:对突发“急难事件”导致群众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紧急救助的,“急难事件”发生地镇(街道)要迅速启动临时救助紧急救助程序,先行给予救助,紧急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
突发“急难事件”导致群众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紧急救助的情形包括:1.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2.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3.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急难紧急事件。
三、执行时间
我市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从方案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申办流程
(一)户籍跨镇对象申办流程
若在本地居住的户居分离对象户籍属于镇外县(市、区)内,向居住地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时,申请人作出未在户籍地享受救助的申明,由居住地镇(街道)受理,安排专人对其家庭户籍和当地居住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发至县(市、区)民政局,由县(市、区)民政局核查其申报社会救助情况,并出具核查结果,居住地镇(街道)收到核实结果后,若确实未在户籍地申办救助,按照当地户籍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的程序办理,收集有关资料,救助审批后将结果反馈户籍地镇(街道)。
(二)户籍跨县(市、区)对象申办流程
若在本地居住的户居分离对象户籍属于县(市、区)外市内,向居住地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时,申请人作出未在户籍地享受救助的申明,由居住地镇(街道)受理,安排专人对其家庭户籍和当地居住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对象信息反馈县(市、区)民政局,由县(市、区)民政局核实该对象在户籍地申报社会救助情况反馈居住地所属镇(街道)。居住地镇(街道)收到核实结果后,若确实未在户籍地申办救助,按照当地户籍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的程序办理。
(三)户籍跨市跨省对象申办流程
若在本地居住的户居分离对象户籍属于市外或省外,申请对象向居住地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时,由申请人提供由户籍地县(区)民政部门出据的未享受社会救助证明,由居住地镇(街道)受理,安排专人对其在当地居住情况进行核实后,按照程序办理。
五、日常管理
居住地镇(街道)是户居分离救助对象日常管理的主体,按照日常管理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对持非本县(市、区)户籍离开本县(市、区)居住3个月以上的低保或特困供养对象,应及时办理停发手续并书面告知救助对象;对持本县(市、区)户籍县域内居住地发生变化且在现居住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低保或特困供养对象,原居住地向县(市、区)民政局申报将救助对象属地变更为现居住地所属镇(街道),由现居住地所属镇(街道)纳入本镇(街道)救助对象动态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公平公正,应救尽救。困难群众居住地镇(街道)要将户籍人口与常住人口同步纳入困难群众救助受理范围,按要求受理户居分离的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按程序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做到公平公正、应救尽救。
(二)畅通信息,扎实推进。各县(市、区)要强化业务培训、畅通信息沟通,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要认真妥善及时解决,有效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做好相关工作材料的收集、整理,确保工作推进稳定有序。
(三)认真实施,强化监管。遵循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敷衍了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影响社会公正公平与救助工作正常秩序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分别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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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