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康鸿庆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老年人虚假宣传案。
根据群众举报,根据汉滨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安康鸿庆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7家门店以召集老年人参加健康讲座的方式,对“双参肽”、“中科脑康”、“蜂胶”等商品夸大产品原有本质属性,对产品的作用、功能、防治疾病效果、服用周期、用户评价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该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汉滨区市场监管局拟对该公司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万元的罚款。汉滨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23日依法行政处罚告知,2022年7月20日通过媒体公告送达。
2.宁陕县滨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使用商标案。
根据群众举报,宁陕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调查,经查,宁陕县滨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取得第23005855号“五郎关”商标注册证,2019年以来,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蜂蜜产品包装上使用注册商标时,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事项,在商标图案上印制标注“绿色生态健康、陕西省着名商标、CCTV-7央视展播《收蜜哥》”字样,使用虚假、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认的商标标志,构成不正当竞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之规定,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使用与注册商标不符的商标标签,停止销售与注册商标不符的商品,没收与注册商标不符的产品,并处以罚款3000元。
3.平利县城关镇衣世界购物广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案。
根据群众举报,经平利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平利县城关镇衣世界购物广场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服装,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5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