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能 |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王晓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贯彻国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相关规程标准,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应急管理工作安排部署,督促督办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三)负责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落实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汇总、报送、预警等工作,依法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救援指挥职责,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县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七)依法负责全市消防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八)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职责,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统一调度。
(十)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中省驻安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一)依法组织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应急值守工作有关制度,统筹市应急管理局机关人员做好24小时全天候应急值班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等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三)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全市应急指挥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市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预案编制,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救援指挥职责,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统一收集信息、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市民政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减灾规划并指导实施,加强减灾宣传教育,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争取减灾项目并实施,指导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发生一般灾害时,协调指导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的灾害救助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启动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预案时,由市应急管理局行使应急救援指挥权,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日常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发生一般灾害时,协调指导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的灾害救治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启动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预案时,由市应急管理局行使应急救援指挥权,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防震减灾日常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地震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承担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发生一般灾害时,协调指导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的灾害救治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启动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预案时,由市应急管理局行使应急救援指挥权,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市水利局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旱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发生一般灾害时,协调指导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的灾害救治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启动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预案时,由市应急管理局行使应急救援指挥权,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森林和草原防火日常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森林和草原火灾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发生一般灾害时,协调指导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的灾害救治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启动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预案时,由市应急管理局行使应急救援指挥权,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7)必要时,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在市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全市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按照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按照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划转按照全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及审定的划转事项目录实施,划转前仍由市应急管理局继续负责,划转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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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一)政办科(联系方式:0915-3212029)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承办局机关党务、政务工作;督促、协调重大事项的落实;牵头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和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公文管理、安全卫生、接待服务和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局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党风廉政、信访维稳和工青妇等工作;承担各类创建等阶段性中心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事务性工作;根据局机关统一安排,做好24小时全天候应急值班工作。
(二)应急值守科(联系方式:0915-3208663)
拟订全市应急管理相关规程标准;统筹全市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拟订局机关应急值守、政务值班工作规章制度,根据局机关统一安排,做好24小时全天候应急值班工作;承担市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有关工作,落实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承担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汇总、报送、预警、发布工作,衔接驻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市级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应急保障工作;承担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三)工矿商贸安全监管科(联系方式:0915-3208788)
依法监督检查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上述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拟订上述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规划,指导监督上述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工矿商贸领域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局机关统一安排,做好24小时全天候应急值班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联系方式:0915-3203808)
承担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化工(含石油化工天然气)、食品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上述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拟订上述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规划,承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上述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等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食品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局机关统一安排,做好24小时全天候应急值班工作。
(五)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联系方式:0915-3208693)
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相关规程标准;统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编制市级安全生产类专项预案,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依法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检查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指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指导参与相关行业领域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救援工作;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根据局机关统一安排,做好24小时全天候应急值班工作。
(六)自然灾害救援科(联系方式:0915-3215216)
组织编制市级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灾害应急救援和调查评估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市级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县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推进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局机关统一安排,做好24小时全天候应急值班工作。
(七)救灾和物资保障科(联系方式:0915-3215209)
拟订全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规程标准;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市级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根据局机关统一安排,做好24小时全天候应急值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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