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能 |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余 波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市委、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进行督促落实。
(二)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金融业发展绩效考核。
(三)负责与中省驻安金融机构的业务联系;配合中省驻安金融管理机构做好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共享金融运行和监管的数据信息;研究分析全市宏观金融形势和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建议。
(四)指导各县区金融发展和改革工作;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各县区相关部门做好金融相关业务监管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五)组织推进全市资本市场发展,负责上市企业培育指导、审核推荐及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多渠道直接融资。
(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化解和有效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打击非法金融行为。
(七)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设立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核转报和监管工作。
(八)负责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规范发展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用互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按照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划转按照全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及审定的划转事项目录实施,划转前仍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继续负责,划转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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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一)政办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办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建、信访、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并督促检查办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办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办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地方金融监管系统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和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等相关工作。
(二)金融服务和监管科
研究分析金融形势、金融政策,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金融业数据统计、运行情况分析工作;负责草拟全市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相关政策规定;负责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协调组织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与全市重点项目、企业对接,引导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负责全市金融业发展绩效考核工作;负责上市企业培育指导、审核推荐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小额货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发展规划和监管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设立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核转报和监管工作;负责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工作;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及地方性融资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全市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工作;推进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理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规范发展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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